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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中国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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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dhai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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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Wysłany: Sob 4:58, 12 Mar 2011  

发明中国历史(之七):中国社会“权威”的实质性分析
发明中国历史(之七):中国社会“权威”的实质性分析 ——权威必须是“社会”的——两千多年来的中国只有政治(暴力的)权威——而在政治(暴力的)权威之中绝大多数又都是宗法型权威——现代的中国政治需要法理型权威 黎 鸣二十二年前的中国曾有一场关于“新权威主义”的争论,我当时的观点,是反对“新权威主义”的。今天我又谈到“权威”的问题,但决不是旧话重提,而是要对“权威”,尤其对社会“权威”进行一番实质性的分析。什么是“权威”?什么是“社会权威”?在现代人类文明之中,应不应该需要“权威”,特别是“社会权威”?关于这些问题,我全都要作出明确的回答。什么是“权威”?一般而言,所谓“权威”,即是在某个领域显得特别突出的人物,关于这个领域,他的言说,行为和思考,均处于重要的地位或甚至具有最高的价值。什么是社会“权威”?一般而言,所有的“权威”都应该是社会的“权威”。为什么?因为“人物”的突出,都是在与其他人进行比较的意义上才成立的,而凡是要与其他人进行比较的相关性,其实都属于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关性,所以,凡是“权威”,都应该是社会“权威”;如果没有“社会”,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权威”,也不必需要什么“权威”。我在前面曾提到,人类形成社会的原理是伦理,换言之,具有什么样的“伦理”,就必然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从而也就必然地具有或需要什么样的“权威”。我在前面还提到,人类现今总共具有三类最基本的“伦理”,即:宗法伦理,宗教伦理和哲学伦理。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之中的伦理,多半都会是以其中的某一个伦理为主,而其他的伦理为辅,其中各个“伦理”在社会之中所占有的“分量”实际上是由该社会的历史所决定的,必须对具体历史进行具体分析,而很难一概而论。但总的伦理—社会的“色彩”还是能够基本上加以认定的。一般而言,愈是落后的社会愈是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而相反,愈是文明的社会愈是拥有浓厚的哲学伦理。很显然,中国人传统“天下”的伦理基本上就只有儒家伦理,它明显地属于“宗法伦理”,而几乎没有或很少具有“宗教伦理”和“哲学伦理”,尤其是哲学伦理。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来全都是“独尊儒术”的“天下”,基本上就没有过像样的“宗教”信仰,而只有多神的(例如佛教、道教的)迷信,更缺乏“哲学”思维体系的建立,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产生过真正的哲学。儒学根本就不是哲学,而是惟一只具有为维护宗法封建权力统治的工具的“术”——谎术和骗术。按照常理而言,是什么样的“伦理”即基本上决定了是什么样的“社会”,而是什么样的“社会”即基本上决定了需要或具有什么样的“权威”。中国人长期以来传统的“儒家伦礼”决定了中国人的“社会”只能是个带有浓厚的血缘宗法色彩的“天下”,而中国人的具有浓厚血缘宗法色彩的“天下”则决定了中国人只能需要或拥有的“权威”,基本上是由血缘宗法礼制所规定的世袭的或准世袭的“权威”。作为人类社会,一般而言必然均具有三个最基本的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各个领域都必然产生相应的“权威”。由于中国社会(天下)传统儒家的浓厚的血缘的宗法的礼教的人治的极权的专制的性质,中国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事实上长期以来一直均受到政治领域的严厉的监控,所以长期以来在中国,基本上便只有政治(暴力)的权威,而几乎显示不出经济的权威和文化的权威。事实上中国的历史也明显地证明,在中国,工商界人士是没有什么地位的,而所谓文化,也基本上只有官方的文化,历史上著名的文人也几乎同时都是著名的士大夫官员,例如历史上著名的书法家便几乎全都是“官员”或起码也是出身于士大夫贵族。正是因此,历史上的中国,儒家伦理决定了中国人只有血缘、宗法、等级、人治、极权、专制的“家天下”、“私天下”、“党天下”,而根本就不可能具备文明成熟的人类“社会”,从而中国人也就只能具有惟一关于“权力”的政治的“天下”文明,而不可能具备经济的“社会”文明,更不可能具备文化的“社会”文明。也正是因此,在堂堂巨大的中国,两千多年来,惟一只具有“天下”官场的政治(暴力的)“权威”,而根本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经济的“权威”,即使文化的“权威”也绝对只能是政治(暴力的)“权威”的附庸,或索性只由政治(暴力)的“权威”所“兼有”。有关这一论点,是很容易从中国历史之中获得大量的证据的。庞大的中国的历史,例如所谓的“二十四史”,其中记载的“权威”,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帝国的“官员”,而也正是在这大量的“官员”之中同时兼具着“文化”的,例如古文的、诗词、歌赋、戏剧的、书法的,乃至也包括少量“科技”、“医农”、“算术”等方面的“权威”。说白了一句话,中国只有政治(暴力的)“权威”。关于政治权威,马克斯.韦伯曾分类为三种:魅力型权威,宗法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什么是魅力型权威、宗法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呢?魅力型权威是指,靠个人长期出生入死,亲身打拼出来的“权威”,也包括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的领袖人物,其中“出生入死”的“神性”或宗教色彩的“神性”赋予了该人物以某种特有的号令众人的“魅力”,故称魅力型权威。宗法型权威是指,依靠血缘宗法制度继承而得到领袖地位的人们,也包括由现任领袖指定接班的人们。法理型权威是指,按照社会伦理所制定的公共宪法所规定的章程,经过全社会公民公开选举产生的领袖或权威。很显然,在中国历史之中,除了少量开国的领袖、权威,例如刘邦、朱元璋、蒋介石、毛泽东等等之外,其余都属于宗法型领袖人物,或权威,而基本上不具备法理型的政治权威。仔细比较上述的三种政治权威,魅力型权威往往是有能力的权威,但也是很可能给公众带来巨大灾难的权威;宗法型权威往往是无能力的权威,但也同样有可能给公众带来巨大的灾难。造成上述两种政治权威的灾难性后果的原因,全都在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失控”,以及这些权威施政的“私密性”或“不公开性”。正是因此而显示出了第三种政治权威的可贵,也即法理型权威的现代政治的价值和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法理型权威首先是基于最普遍的社会伦理的权威;二,法理型权威更来自基于社会伦理的国家公共宪法的权威;三,社会伦理和国家公共宪法的法理,即是全体社会和国家公民的公共而现实的“真理”;四,凡是服从“真理”的事情,都是有可能预见的事情,因此,如此情境之中的政治将是最大限度地减免了公民恐惧的政治;五,凡是服从“真理”的施政,都是有可能大大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开放的施政。鉴于上述种种理由,我们必须尽量减少魅力型和宗法型的政治权威,而应该惟一只拥戴法理型的政治权威。中国今后的政治,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即必须完善当下中国的社会伦理;然而,要完善中国的社会伦理,首先即必须彻底清除残余的“儒家伦礼”;再就是必须重申中国“宪法”的现实的“真理性”,如果它仍旧带有错误的残余,即必须立即进行“修宪”的工作,促使中国的《宪法》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社会的现实的真理性的表述;再就是立即按照具有现实真理性的《宪法》进行施政。总之,一,完善中国的社会伦理;二,真理化中国国家的《宪法》;三,严格按照具备现实的社会真理性的《宪法》施政。这将是产生中国国家法理型政治权威或领袖人物的惟一的途径,因为这种“途径”本身也同样再现了真理的惟一性。(2009,10,1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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