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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集体腐败“一锅端”还是“法不责众”
半月谈:集体腐败“一锅端”还是“法不责众”   中评社香港12月2日电/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因集体贪腐曝光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据了解,在这个小小的科级事业单位里,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有55人被立案调查(11月29日《法制日报》)。   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就这样被媒体披露在公众眼前,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对集体腐败这一现象进行审视和反思。笔者认为,治理集体腐败必须让法不责众靠边站,来一次彻彻底底的“法律责众”,让腐败无处滋生。   集体腐败,顾名思义就是指多人参与违纪违法地利用公共权力,通过计划、合谋和合作等手段,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重复博弈的集体行为。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百姓的信任是和谐发展的基础,而腐败是一种无形且能量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导致集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权力运行制约失控,内部监督乏力等。像湖南省耒阳市矿征收办这种集体贪腐,表面上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集体决定”的内核已被偷换。“研究什么”、“决定什么”等集体决策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失去了必要的监督。   笔者以为,导致集体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怪。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不责众”之说,对同一事件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越多,就越难以处罚。由于集体腐败是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的,责任分散,利益共享,腐败者所取得的额外收益,通常情况下都被看做是单位的“福利”,而不是腐败所得。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腐败受惩罚的可能性。再者,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多,既有“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又有单位基层人员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集体腐败的风险,增强了集体腐败的“抗震”力,最终可能使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腐败逃过法律的制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集体腐败成为我国当前反腐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笔者认为,治理集体腐败除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之外,还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对集体腐败的法律制裁力度,尤其是要加大“法律责众”力度,形成一个成功的“法律责众”样本。只有始终保持惩治集体腐败的高压态势,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增加集体腐败受益者所依赖的“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的心理负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现象的发生。(徐建华)   “你一个人要进监狱去了,把一个队伍都带进去了,你一个人把一个法院给毁了……”   8月5日,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打击涉煤犯罪暨第九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谈起发生在洛阳伊川法院的窝案,感到极为痛心。   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4人受伤的伊川“331”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陷落。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2008年9月,重庆开庭审理了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收受贿赂,调整规划,致使开发商获利超过两亿元一案。此案的明显特征同样是是数名官员同一时期、甚至在同一项目、同一地产商处收受贿款,共同犯案。   近年来,集体腐败一类的“群蛀”现象屡见报端,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也是许多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复杂性的特点。   “集体腐败”影响恶劣   1993年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贿赂窝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厅级干部和 19名处级干部等闽江工程局46名干部(其中党员29人),省及一些地市的银行、城建等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一批包工头。全案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达 336万元,其中1万元至10万元的16人,10 万元至100万元的6人,100万元以上的1人。   1995年陈希同、王宝森贪污、玩忽职守案:涉及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副市长、市房改办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及一些秘书和高干子弟等。该年北京市纪委直接立案31件,涉及正局级干部6人、副局级干部10人。   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经群众举报后查处发现,远华集团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名党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003年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涉案官员除国土资源部部长、省政协主席、省环保局局长等外,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多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   2006年上海社保案:涉及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元。   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员在拍卖商业城整楼中争利受贿,案件涉及省高院院长、政治部副主任、副庭长、副局长及长沙中院副院长等十多人   是什么滋生了“一窝蛀虫”   集体腐败“三部曲”   集体腐败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问题,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首先是集体腐败的形成。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环境中,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官员之间可能会一拍即合,很快达成腐败共识,[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但如果在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中,那么提出腐败动议的官员则会很谨慎,因为他无法确定他联络的其他官员意向如何,有被揭发的风险,形成集体腐败的交易成本就会很高;   其次是集体腐败的扩展。腐败集体想要获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想要更安全地从事犯罪活动,必须要不断地扩展;   最后是集体腐败的暴露。集体腐败被发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腐败集体中的内部人员举报。当集体腐败中有成员获得的腐败收益还不能抵消其成本,包括直接投入、精神压力以及所受到的惩处等时,他就有可能站出来揭发整个腐败集体。   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健全是集体腐败产生的制度因素   行政决策说到底是一种执法行为,正当程序是保证这一执法行为不致变形的关键。正当程序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任何人不能自己裁决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情。但是在许多存在集体腐败行为的单位,集体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决策者集体决定把单位资金以福利、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包括参与决策者在内的部分或所有工作人员。   行政监督体制是保证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制度建构。我国行政监察与审计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与监督客体不是并列的独立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进而使监督人员受制于“一把手”的意志。“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用”就是这种监督体制对“一把手”的实际监督效果。 腐败代价的分散与降低是集体腐败存在的成本因素   腐败代价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惩罚代价,二是道德舆论代价,[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相对于一般腐败而言,无论是在受惩罚的概率、力度上,还是在道德舆论评价的天平上,集体腐败所要付出的代价都要小得多。   由于集体腐败是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的,责任分散,利益共享,腐败者所取得的额外收益,通常情况下都被看做是单位的“福利”,而不是腐败所得。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腐败受惩罚的可能性。再者,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多,既有“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又有单位基层人员的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集体腐败的风险,增强了集体腐败的“抗震”力,最终可能使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腐败逃过法律的制裁。    在道德舆论方面,集体腐败也很少受到过多谴责。与人们对搞个人腐败的贪官污吏深恶痛绝的态度不同,集体腐败只要不是过分出格,就会被认为是单位的福利好,还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羡慕。而且,领导大慷国家之慨为本单位成员谋取不当之利,常常被认为是会来事,既能博得好名声,又能在干部测评、考核中获得高票,鲜有舆论上的压力。总之,腐败一旦盖上“集体”的印戳,腐败的受益者们便会在道德上毫无愧疚之意。   惩罚代价的降低与道德舆论代价的缺失无疑对集体腐败的滋生、蔓延、甚至泛滥构成一种隐性的鼓励,[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   “小金库”的存在是集体腐败产生的现实因素   “小金库”是指侵占、截留国家或集体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仅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   一些单位请客送礼、乱搞福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集体腐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这些单位设有游离于监督之外的“小金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形形色色的“小金库”就是集体腐败现象赖以存在的“财政支柱”。
The Court of Appeal pointed out that R and F's submission in the county court was of overt, conscious racism, and it was not prepared to find that there had been unconscious discrimination.The decisionThe Court of Appeal said that, unlike the ordinary civil claim where the judge decides, on the claimant's evidence only, whether the claimant has made out a case, in this case the judge had had the benefit of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Despite the school'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 judge had been entitled to find on the basis of all the evidence that R and F had not proved racial 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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